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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月26日電 人社部今日公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支票貼現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為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防止用工單位無正當ssd固態硬碟優缺點理由隨意退回被派遣勞動者,《暫行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用工單位可以退回勞動者的情形。即,用工單位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方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是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原標題:人社部:勞動者派遣期限屆滿前患病 單位不得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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